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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依据国家、四川省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是指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细则(试行)》确认或审批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实体机构。
第三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指党群部门和行政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一岗四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模式,实行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学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牵头实施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知;
(二) 指导、督查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 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并通知相关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指导各实验室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 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校级信息平台,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五) 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指导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 组织召开实验室安全专题工作会;
(七) 其他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单位第一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可视情况指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具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日常检查、隐患台账、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设立实验室安全员1-2人,协助本单位第一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
(三)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对其下设的实验室,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承担该实验室的安全直接责任。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实验室主任兼任,各实验室必须在房间门口明示安全责任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四)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定期组织实验室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技能竞赛等活动。相关活动开展前的准备及开展情况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落实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建立安全运行保障机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三)各实验室应在门口公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报警电话、涉及危险类别等信息,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必要信息,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悬挂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
(三)各实验室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废弃物、废弃化学品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账;
(四)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对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以及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负责,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要求开展实验,并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制度,负责本室的水、电、燃气、蒸汽、门、窗等设施的每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做好室内安全及设备物资保管和室内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导师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科研团队负责人对本人率领的团队、实验指导教师对本人指导的学生、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的职工,负有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和安全责任。
(七)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严禁私自配置或转借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进入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八)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严禁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九)各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或场所建成后,验收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对所涉及到的仪器设备、实验操作等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防范安全风险。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一)保卫处负责对实验室的消防、治安、防盗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军工办负责对承担涉密项目的实验室的保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保证实验室房屋及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确保实验室安全完整。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其他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协作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个人防护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所有人员均应登记制度。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实验人员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暂停或终止实验,无法暂停或终止的,应委托适当人员值守。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师生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上完成学习并考核通过后,还应在实验室接受有关的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培训或提醒,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应根据各实验室特点和工作特性规范着装、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进入实验室、仓库和设备维修区域等可能造成眼部伤害的区域必须穿着实验服,佩带防护眼镜、手套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禁止在仪器室、贮藏室和实验场所吸烟、饮食。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窗明几净,实验台、凳、橱、柜、仪器、设备、瓶子放置整齐、清洁,公共场所不堆放杂物,保证门口、走廊通畅。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做好劳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
第十五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操作或实验准备时,必须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并有第二人员陪伴,陪伴者应能清晰并完整地观察操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实验人员应注意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严格按规章操作,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伤害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对实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时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等危险事故的危险性实验,所使用的设备、化学品及其实验程序等必须经指导老师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八条 重要节假日及特殊时间节点对实验室实行运行申报备案制度,并将实验室值班情况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水、电、气及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属于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须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西南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了解各类易燃易爆品知识及消防知识,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加强管制类化学品日常管理,实行双人管理及管制类化学品出入库使用登记制度;同时将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西南交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和《西南交通大学公房装修改造管理办法》,各类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实验室装修或改变用途,涉及水、电、气路改造应经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保卫处审核同意后,由专门技术操作人员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注意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非实验用途的电加热器具,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电路、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电源控制箱附近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每天下班后要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关闭水源、关窗锁门。实验室每天最后一个人员离开时,应填写“离开实验室安全检查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及环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提运、储藏、保管和使用、处置应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具体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对于环保安全应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考虑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西南交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须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审验。
第七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西南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仪器设备应按技术要求合理调试和使用。严格按有关技术资料(或使用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及特种危险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专管人员要建立与完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的烘箱、冰箱、电炉仅用作教学科研,不得挪作他用。烘箱、电炉要严格按其说明书及制度使用操作,且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不准离开。非防爆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低沸点、强腐蚀等化学品。所有冰箱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 烘箱、冰箱、电炉等电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危险化学品及易燃物。应保持通道畅通,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措施,抑制事故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不准使用私人生活的加热装置,也不准将实验室加热装置用于私人生活。因实验需要必须使用开式电炉的,需院级单位安全责任人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准用的各类电炉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辐射安全
第三十一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放射性物品和射线装置,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职业病体检,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持证上岗。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按规定处置。
第九章 生物安全
第三十三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植物,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相应的实验应在学校批准同意后设立的相关生物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动物、微生物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防护条件,做好实验动物的饲育、检疫、防疫等工作。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或委托专业单位处理。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还应严格遵守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向主管部门备案或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严禁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内开展高致病性微生物研究。
第十章 实验室搬迁、调整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在搬迁、调整或涉及人员离校过程中,必须遵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文明搬迁,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搬迁、调整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物品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搬迁、调整过程中的涉及的废旧仪器设备等的处置安全参照《西南交通大学公有房产及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搬迁、调整过程中涉及钢瓶、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必须归属明确、责任到人。
(三)搬迁、调整过程中涉及化学品,尤其危险化学品除注意安全迁移外,不得随意丢弃、遗留。处置废弃化学品必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严禁乱丢、乱倒废弃化学品或遗留不管。
(四)搬迁、调整过程中难以及时处置的废弃化学品,可以组织校内专家协同处理,也可请职能部门协调有专业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员离校必须及时做好设备交接工作,及时处置遗留废弃化学品,做到文明离校。
第十一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发生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按规定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具体参照《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普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随机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及时按上级要求完成相关安全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记入安全隐患台账,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按照“登记——通知整改——追踪整改情况——复查——核销”的模式,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每月全面排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并于次月1日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月度报告。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下设的实验室必须执行每日安全报告制度,在完成实验室安全巡查之后,通过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实验室安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配合由校内外各级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按照“登记——整改(或上报职能部门处理)——复查——核销”的模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请求处理。在处理完成前应采取停用设备或实验室等必要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对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连续3次发出整改通知未果),或整改不到位(连续检查3次发现安全隐患仍然存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请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实验室封门直至整改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实验室或其所在学院自行负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暂停设备、用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条件支持,以确保学校资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安全隐患整改的人员,实验室或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有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对连续3次收到整改通知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有权对其作出禁入限制(如取消门禁系统的进入权限),有权中止其在实验室的一切实验行为,有权请求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章 安全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其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的考查范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在进行职工年度工作考核时,应考查其实验室安全工作业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资实[2016]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